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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聚焦|取消“人员费”比例限制,社科资金管理新政亮了!

2016-09-28 锐动源
近日,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联合修订发布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这是继中办囯办发50号文后,落实和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激发科研活力的又一新政。


前段时间,动源君在参加一些座谈时了解到,自两办意见50号文发布后,许多与之衔接的政策也亟待修订,特别是一些从事社科类项目研究,如软课题研究的科研人员感觉“红包”力度不大,而此次《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既遵循了哲学社会科学特点和规律,又符合了国家财政科研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解决了科研人员合理诉求,激发了科研人员创新热情。

动源君梳理发现,与两办意见50号文一脉相承,《资金管理办法》坚持“放管服”结合,在充分下放管理权限、释放活力的同时,强化了项目责任单位责任,对单位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实行内部信息公开制度等提出要求。


项目资金分解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将管理费纳入间接费用

2007年4月10日,财教〔2007〕30号规定,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有10项,新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提出,直接费用根据资金用途不同,具体分为8个开支科目: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
直接费用所有开支科目均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支。直接费用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同时规定,把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考虑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设备费支出较少,明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在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上,规定间接费用核定要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要求责任单位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强调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直接费用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取消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费”比例限制

财教〔2007〕30号规定,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新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提出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在在校研究生等人员的基础上,增加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并将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明确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取消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性费用的开支比例限制。
但需要注意的是,支出咨询费需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支付对象确实属于项目研究领域的专家;二是支付对象切实发挥了咨询作用,推动了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
需要注意的是,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
劳务费支付对象必须直接参与项目研究或者参与调查访谈、考古发掘、科学实验等科研辅助活动。劳务费支付对象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项目负责人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劳务费预算。

“三费合一”国际交流活动费用支出更加合理

财教〔2007〕30号规定,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均可列支。为了准确编制预算,该科目可大体分为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子项,但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完全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统筹使用。

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50号文规定为10%,符合软科学研究特点);规定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剂权限全部下放到责任单位,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以上只是动源君梳理的此次修订的主要亮点,此外,还有一些资金管理做了改进。具体解答可参看今日“锐动源”第2条、第3条

1完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同时规定,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2三项举措促进资金使用便利化。明确跨单位合作、确需外拨资金的项目,可以外拨资金。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明确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报销此类费用,应当提供具有收款人签名或手印的凭证以及项目负责人对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


要求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友情提示2015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审核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不作调整。二是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责任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事项是否执行《资金管理办法》。如执行新规定,需履行单位内部有关调整审批程序,并符合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新增间接费用的,责任单位应当逐一征求项目负责人的意见,按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自行分解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015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确需增列外拨资金的,应当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在研项目的外拨资金,不包含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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